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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9-12-05

索引号:  HB/2019-2869069_420 统一登记号: CSDR-2019-00009
公开责任部门:  县司法局 公布日期: 2019-12-05
生效日期:  2019-12-05 信息时效期: 2024-12-0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CSDR-2019-00009

长县政发〔2019〕18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

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是指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第三条  本政策旨在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鼓励总部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扶持总部企业成长与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的,

(一)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县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主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

5.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

6.在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

(三)未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汇率以注册之日的汇率为准);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上年度缴纳税收形成的县级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本政策发布之后新注册在本县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本政策发布之前已注册在本县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六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县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后,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以按如下任意一种方式享受落户补助:

1.注册并纳税在本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县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其资金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补助4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不足3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

2.注册并纳税在本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金额给予其资金奖励。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不足10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不足50亿元的,补助400万元;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不足3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落户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属于本县重点鼓励产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或落户在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其的落户补助额度按上述标准上浮20%执行。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县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地下建筑面积,下同),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分年度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按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总部企业实际租金支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2.现有总部企业的自用办公用房因无法满足自身需求而在本县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新增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其办公用房补助。

(三)总部企业建设用地优惠

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县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或已有办公用房确实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可以依法向其供地。用地选址应符合长沙县相关规划,采取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用地和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的总量和强度相适应。

享受用地优惠的总部企业物业自持比例与总部经济项目总计容面积必须达到相应标准:总部经济项目的总计容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物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50%;总计容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而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40%,且最低自持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总计容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物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30%,且最低自持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亩的总部经济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享受地价优惠,土地挂牌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标定地价。总部经济项目应保持整体运营,其分割出让单元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出让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非自持部分总面积的50%,以防止产权碎片化。

(四)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五年经济贡献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连续三年内,缴纳税收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产生县级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之后两年,则按当年形成县级经济贡献超过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现有总部企业也可享受五年经济贡献奖励,自本政策发布起连续三年内,按照年度产生县级经济贡献超过本政策发布之前三年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其经济贡献奖励;之后两年,则按当年形成县级经济贡献超过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3.房地产企业总部及其它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总部企业在核算经济贡献奖励时,应当将在本县内开发房地产的相关税收剔除。

(五)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总部企业经认定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经认定起,对连续3年获得同一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一次性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六)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对年薪超过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享受奖励范围不超过当年缴纳社保的员工总人数的5%。符合长沙人才新政二十二条政策的对象,全额享受其待遇。

 

第四章  优化环境

第八条  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总部企业享有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面的优先推荐权。

第九条  支持降低物流成本。海关、外汇等部门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和监管便利化措施。

第十条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总部企业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代办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园区代为办理,办理时限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特殊情况可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创新。总部企业除享有现有的创新奖励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及鼓励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每年对已认定企业进行复核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取消其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属于专、精、特、新企业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本县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总部经济项目,对其的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如与本县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对于落户临空经济区核心区的总部企业,由临空总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预期,在本政策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9〕2号)两者之中自主选定其中一个政策的一整套支持点位进行申请,不重复、不交叉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加快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长县政发〔2016〕10号)中第七条关于总部经济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应与县政府签订入驻协议,承诺入驻后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总部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县,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县,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限内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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