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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3-04-18

CSCR—2023—0101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长沙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3〕15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长沙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长沙片区)提升进位,推动全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23〕3号),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制造业企业开放度

支持进出口实绩为零的制造业企业,实现业绩零的突破,视破零额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自贸区长沙片区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改扩建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不包括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自贸区长沙片区内从事保税研发、检测或维修等新业态的企业,根据业绩量给予租金奖励。

二、推动外贸做大做强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设立的子公司、经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现行财税体制由市、县(区)根据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当年新增进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每2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自贸区长沙片区当年外贸业绩前50的企业,市、县(区)按其购销、加工承揽、借款合同、仓储合同等金额的0.004%~0.0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促进工程机械再制造(二手)设备走出去

对工程机械再制造(二手)设备年度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工程机械再制造(二手)设备实际成交价格给予最高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参与工程机械再制造(二手)设备出口标准制定的机构,按标准层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加速布局海外市场

对自贸区长沙片区当年进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境外建设公共海外仓、产业园、采购销售中心等,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的,按其海外仓年使用费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扩大外商直接投资

对自贸区长沙片区当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六、深化中非经贸合作

对开展对非贸易且当年对非进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综合运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当年度上缴地方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中非经贸企业,按现行财税体制由市、县(区)根据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七、加快实施创新发展

对自贸区长沙片区引进的外向型“四新”经济项目,按其实际投入(不包括购买土地费用、人员工资)给予最高3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部门(单位)、企业、高校、专家智库、协会机构等组织围绕自贸区长沙片区开展专题研讨和课题研究,对形成创新成果的,按每个课题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

八、提升金融赋能水平

设立自贸区长沙片区外贸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自贸区长沙片区内外贸企业的融资给予风险损失补偿,单笔最高500万元;设立汇率避险公共保证金池,为自贸区长沙片区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提供统一担保,对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给予期权费资助和“首办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大力支持融资租赁发展,对融资租赁企业落户自贸区长沙片区给予落户奖励和人才奖励,市、县(区)对自贸区长沙片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给予业务奖励和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等。

九、完善涉外服务保障

对自贸区长沙片区知识产权、标准化、法律、仲裁、财务、咨询、评议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其当年为长沙市域企业提供涉外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经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商务商事机构、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及开办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为自贸区长沙片区招引国际商务商事机构,经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

十、搭建公共开放平台

对经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认定的重大外向型公共平台(基地),按其运营成本的6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设立自贸区长沙片区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连续4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自贸区长沙片区建设发展,奖励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退坡机制,平台、课题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单独承担,业绩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对自贸区长沙片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本政策与长沙市其他扶持政策同类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新引进企业不含从长沙市域内迁入的企业。经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自贸区长沙片区联动的湖南自贸试验区协同联动区,纳入本政策范畴,并按相关程序予以明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资金兑现、条款解释工作,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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