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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4-02-1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更大力度引进外资,更高质量吸引湘商回归,提升招商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大引强。对重大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项目,下同)和重大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央企在湖南新设总部或将总部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对央企在湘新设一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一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央企在湘新设二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二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开展园区国际合作。支持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创建,对通过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认定,达到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给予适当奖励,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通过国家国际合作园区认定或纳入国家“两国双园”合作机制的,增加奖励300万元。对国际合作园区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办公场地租金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引进高质量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各类总部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商务部或我省确定的总部项目以外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企业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对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心,根据中心建设运营情况及科研经费到位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产业链精准招商。积极支持各园区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16条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对两年内招引同一产业链5家以上企业的园区,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及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情况,最高奖励园区200万元。鼓励市县引入链主企业,根据链主企业新引进的配套企业投资情况及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情况,给予市县政府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园区提质升级。对新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园区,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国家级经开区综评中全国排名实现进位,同时实际使用外资或进出口总额单项进入全国排名前30位的园区,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评为全省“开放十强”的省级以上园区最高奖励200万元。支持智慧园区建设,对首次建成智慧招商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协同办公、数据共享的,对平台软件购买、系统开发、设备购置等前期建设费用进行奖补,奖补比例不超过50%,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湘商回归。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湘商回归投资促进工作,做好湘商回归项目的服务保障并重点支持。对年度新引进湘商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累计超过5个的市州和2个的县市区,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七、鼓励更大力度引进外资。鼓励和支持市州、县市区、园区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对接。对推动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年度目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市州和超过同类地区平均实际利用外资10%(含)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市州、县市区、园区创新开展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等利用外资新模式且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招商等外资投资促进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财政厅)

八、加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发挥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湖南省)的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纳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清单管理的重点项目在用地、环保、能源、金融、人才和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在用地方面,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市州所辖县市区之间可以借支或者协议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贸促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创新招商方式。鼓励各地采取市场运作模式实施产业链招商信息研究、围绕主特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鼓励设立境外离岸招商工作站。鼓励跨国公司以并购、与本土企业和机构共建创新平台等方式合资合作。鼓励开展基金招商、委托招商、专业机构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方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贸促会)

十、持续优化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标准制定工作,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鼓励市州、县市区和园区依托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省直部门)

本政策措施各项奖励条款中,除“一事一议”支持的项目外,单个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项目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已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到市州、县市区和园区的资金只能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此前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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